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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234    更新时间:2009-12-10 11:50:41    收藏此页

(上接B15版)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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